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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训政纲领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训政纲领

中国国民党政府训政时期根本性宪法原则。1928年7月国民党取得全国统治权,为了确立独裁统治的合法地位,国民党借孙中山早年提出的“建国三时期”(即军政、训政、宪政)、“权能区分论”等建国建政理论,宣布“军政时期”结束,“训政时期”开始,于1928年10月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会议制定了训政纲领,作为“训政时期”的政纲。共6条。主要内容:(1)根据“权能区分”理论,将国家权力分政权和治权两部分。规定在“训政时期”,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国家政权。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政权。人民行使政权,由国民党“训练国民逐渐推行”。(2)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治权,由国民政府在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的指导与监督下施行。(3)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指导、监督国民政府施行重大国务,并有权修政和解释国民政府组织法。这一纲领把国民党确定为最高训政者,把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及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规定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把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变成了国民党政府的直接领导机关,从而建立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统治制度。


训政纲领

中国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于1928年10月制定并通过的具有国家根本法性质的文件。共6条,其要点为:训政时期,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闭会时,则由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该项权力;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由国民党“训练”国民逐渐行使;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治权,则由国民政府总揽执行;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的施行,并行使对《国民政府组织法》的修正及解释权。这个纲领把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及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规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把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凌驾于国民政府之上,从而确立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统治制度。

训政纲领

中国国民党实行独裁统治的政治纲领。1927年国民党政府取得北伐胜利,建都南京后,便宣扬并纂改已被孙中山先生否定的建国三个时期的学说,宣布由军政时期转入训政时期。1928年10月3日由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通过了《训政纲领》。共6条。规定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和复决四项政权; 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代行政权; 治权由行政、立法、司法、考试和监察五权组成,由国民党政府独揽执行;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指导监督国民政府的重大国务。

训政纲领

1928年10月3日国民党中央常务会议通过,由国民政府公布施行。共六条,其要点为: (一)训政时期,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闭会时,以政权付托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 (二)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由国民党训练国民逐渐推行;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治权,付托国民政府总揽执行。 (三)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并修正及解释国民政府组织法。训政纲领是确定国民党一党专政的体制。

训政纲领

训政纲领

1928年8月,国民党召开二届五中全会,宣布国民革命由军政时期进入训政时期。10月3日,国民党第172次中央常务委员会通过了 “训政纲领”,共六条。规定:在训政时期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闭会时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政权; 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为最高指导机关,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并有权修正和解释“国民政府组织法”; 中国国民党“训练国民逐渐推行”“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国民党政府总揽“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种治权。1929年3月,国民党第三次全体代表大会追认“训政纲领”有“法律上确之效”。“训政纲领”的通过,不但完全剥夺了全国人民的民主权利,而且混淆了国民党中央和国民政府的关系,强化了国民党的独裁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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