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人
非营利法人的一种。具备法人条件的从事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这类法人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政府或者其他组织举办的,专门从事教育、卫生、科技、文化等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服务的单位,如学校、医院、养老院、研究机构、文艺团体、广播电台、电视台等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与企业不同。企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自己的经营活动,获取利益,企业的投资者按照法人章程等的约定分配其获得的利润。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即使事业单位法人因为其提供的服务而收取一定的费用,可以参与许可范围内的商业活动,也会获得一定的收益,但本质上依然是社会公益事业,所得收益必须用于补充事业单位的经费,或者用于扩大事业规模,不能将收益分配给其出资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