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政府 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官府 公所(乡~) 公府 政府 台家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阁(内~;组~) 国家最高领导机关:中央 中央政府:中枢 中权 政府的中央机构:台省 某些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议会 国会 执行国家权力的机关:行政机关 国家审判机关:法院 外交代表机关的通称:使馆 国家储存财物的总机关:国库 金库 帑藏 没有油水的机关:清水衙门 (办理事务的部门:机关)
另见:机构 单位 设置1 办理 办事官员 雇员 ☚ 机关 旧政府机关 ☛ 乡公所县以下的基层组织。国民党政府设置,依照民国二十八年(公元1939年)九月十九日公布的《县各级组织纲要》的规定,县以下的组织为乡(镇),乡(镇)内的编制为保甲。乡指人口散居之处,镇指人口密集之处。乡(镇)的划分以十保为原则,不得少于六保,多于十五保。乡(镇)设乡(镇)公所,置乡(镇)长一人,副乡(镇)长一至二人,由乡(镇)民代表会选举之,任期二年,连选得连任。乡(镇)公所设民政、警卫、经济、文化四股,各设主任一人,干事若干人,但经费不充裕地方,各股得酌量合并或仅设干事,干事中须有一人专办户籍,由副乡(镇)长及乡(镇)中心学校教员分别担任,并应设置专任的事务员。此外,为实行“管”、“教”、“卫”三位一体之制,乡(镇)长、乡(镇)中心学校校长及乡(镇)壮丁队队长暂以一人兼任;但在经济、教育发达的区域,则校长仍以专任为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