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社会保险
根据1986年7月政府颁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合同制工人在职期间的生育、疾病、死亡、伤残等保险待遇与固定工相同。退休养老期间的保险实行社会统筹,由地方劳动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合同制工人和企业共同缴纳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合同制工人缴纳的金额不超过其本人标准工资的3%,企业缴纳的金额为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左右。合同制工人因病、因合同期满或非本身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按其在本企业工龄的长短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费。
合同制工人的待业保险基金来源:1.企业按照其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2.基金存款利息;3.地方财政补贴。合同制工人的待业救济金的计算和发放办法与国有企业的固定工相同。但其行业救济金的计算和发放应扣除解除合同时已发给本人的生活补助费的月份。另外,在待业期间给予医疗补助、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供养抚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