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水库移民安置
广东在水利建设中共迁移安置居民69. 6万人,其中新丰江、流溪河、枫树坝、潭岭、南水、长湖等6宗水电站水库移民共15. 1万人,其余54. 5万人均为水利移民。水利移民分布遍及全省60多个市县,其中移民较多的有湛江、茂名、梅州、惠州、肇庆、广州、江门等市。
广东水库移民安置的形式主要有四种:
❶在库区后靠安置,就地迁高建房,利用淹浸线以上的土地、山林发展生产;
❷迁出库外集中选点安置,多数安置在本县受益区,有些大型水库移民人数较多,则由政府选定到外县安置;
❸安置到国有农场、林场、工厂、矿山,转为农场、林场、厂矿的职工和家属;
❹自愿投亲靠友,分散插队落户的仅占少数。
水库移民迁安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根据工程设计,受益范围,制定安置规划,一般是县办工程由县负责,跨县工程由市(地)负责,跨市(地)和省办的大中型水电站由省负责或下达任务给有关市(地)县安置。迁安经费统由省、市、县逐年从水利、水电投资中适当安排。
水库移民迁安工作1950年至1957年做得比较好,当时迁移人数不多,工作比较深入细致。安置补偿较为符合实际,使移民淹没损失得到合理补偿,安置点的选择具备一定的生产生活条件,移民搬迁后的生产生活得到较快恢复。1958年至1960年是移民迁安的高峰。由于补偿标准偏低,对安置区的生产生活条件考虑不周等原因,造成部分移民迁居后生产生活的困难较大,复建房屋数量和交通、医疗、文教设施不足,公余粮任务过重,山林土地权属有争议,移民受当地人的歧视和排斥,因而部分移民上访闹事时有发生,成为一些地方不安定的因素。
1961年广东发出《关于坚决彻底处理水库移民问题的指示》,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重视处理好移民问题。省、地(市)、县有移民任务的均成立移民安置机构,制订了处理移民问题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措施,从人力、物力和财力上帮助移民解决困难。1978年以后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多渠道筹集移民资金,帮助移民补建和维修房屋,兴修学校、卫生、交通公共设施,扶持移民因地制宜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工副业等多种经营,提高移民自身发展的能力,较好地解决了移民安置后的生产生活问题。至1992年,全省85%的水库、水利移民工作解决了温饱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