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敌人或外国人窃取、刺探或提供军事机密罪军职人员违反保守国家军事机密法规,为敌人或外国人窃取、刺探、提供军事机密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军事保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军事保密法规,为敌人或外国人窃取、刺探、提供军事机密的行为。窃取指以秘密方式实施盗窃军事机密的行为。刺探指在敌人或外国人的指示、唆使下,采用侦察、探听、搜集等方法获取军事机密的行为。提供指把本人保管、经手、掌握的军事机密,通过口头或书面等方式传递给敌人或外国人的行为。(3)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根据条例第4条规定,构成本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