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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串票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古代名物 > 朝制類 > 文告契據部 > 文據 > 串票
串票  chuànpiào

亦稱“串子”、“賗”。舊時官府徵收錢糧所開之收據。隋唐時已用之。多爲一式數聯,故名。清順治十三年(公元1656年)之制分兩聯,一留官府,一給缴纳户。康熙二十八年(公元1689年)改爲三聯,一留官府,一給差役,一給繳納户。雍正三年(公元1725年)改四聯,不久復改三聯,後一直沿用,但形式常有變動。明·楊慎《俗言》卷一:“《文字指歸》云:‘支財貨契曰賗。’今倉庫收帖曰串子,省貝字。”《清文獻通考·田賦一》:“截票之法:開列實徵地丁錢糧數目,分爲十限,每月限完一分截票。其票用印鈐蓋,就印字中分而爲兩,一給纳户爲憑,一留庫櫃存驗,即所謂串票也。”《兒女英雄傳》第三十三回:“况且寫寫算算,以至那些册簿串票,也得歸着在一處,得斟酌個公所地方。”清·紀昀《閱微草堂筆記·姑妄聽之三》:“問地糧串票,則兩造具在。”參見本類“截票”。

交往凭证

交往凭证

交涉或要挟的凭证:把柄
借债的字据:欠据 欠票 欠条
借出的凭据:租契 租约 借据 借契 借条 借约 借卷 借纸 契帖
借贷的凭证:贷帖
收钱、物后写给对方的字据:收据 收条
收物后交给经手人带回的收据:回条 回帖 回执
旧政府缴纳田赋的凭证:串票 截票 粮串

另见:文件 根据 证据 契约

☚ 身份凭证   信物 ☛

串票tax receipt

又称粮串、截票。中国清政府征收钱粮时签发的收据。始于清顺治十三年(1656)。票上开列实征地丁钱粮数目和收入日期,一纸截为两半,一留官府作存根,一给纳户收执。后曾改为三联、四联或五联单。

串票

亦名“截票”、“粮串”。清以后政府征收田赋的缴款凭证。始于清顺治十三年(公元1656年),票上开列实征地丁钱粮数目,分为士限,月完一分,完则截去。票中盖印,从印守中分为两半,一半存官府,一半给纳税户。康熙二十八年(公元1689年),改为三联,一联留官府,一联给差役,一联交纳税户,称三联串票。雍正三年(公元1725年),改为四联,雍正八年又复为三联。以后沿用未改。但为防止舞弊,形式上常有变动。国民党政府时期,实行田赋征实而改为粮票。初为四联,后因征购加一联共五联。1944年征购改征借,又改为三联。

串票

串票

或称“粮串”。明代实行“一条鞭法”以后,由政府颁发的一种田赋缴纳凭证。清代沿用。串票的具体形式无统一规定。或在票面开列地丁钱粮实征数,规定十限交齐,月完一分,缴纳时截给,也称“截票”;或为票面开列地丁钱粮项目,由征收官吏按粮户交纳数登填。无论何种形式,均需在串票上加盖官印才有效。串票在征赋时,就印字中分为二,半给纳户为凭,半留库柜存验,为防吏胥作弊,康熙二十八年( 1689 )改为三联, 一存官府,一付差役,一给纳户。雍正四年( 1726 )增加为四联,八年复为三联。国民政府继续沿用,抗战时期实行田赋征实,改串票为粮票。

☚ 赤历簿   小条鞭 ☛
串票

串票

亦名“联单”、“截票”。俗称“粮串”。中国旧时政府征课田赋的缴物缴款凭证,田赋征管办法的组成部分。始创于清顺治十年 (1653年)。票上载明纳税户应纳地丁钱粮实数,按月分为十限,每完纳一限,截去该限钱粮任务数,故又称“截票”。最初,串票为一式两份,两票联合盖一官印,分别由官民各执一份。为防止奸吏作弊,康熙二十八年 (1689年) 改行三联,分别由官府、催征胥吏、纳税户收执。雍正三年 (1725年) 改行四联,一送府,一存州县,一交税户执照,一由税户纳税后别投一柜,用以核销已纳税项。雍正八年复行三联。以后亦常变动。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实行田赋三征 (征实、征购、征借) 时所行的粮票法,或四联、或五联、或三联,都类似于串票之法。

☚ 易知由单   自封投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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