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新约
即 “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之条约”。1943年1月11日,国民党政府代表和美国政府代表在华盛顿签订。共八条。主要内容为:(1) 撤废中华民国与美国政府之间的条约或协定中关于美国管辖在中华民国领土内美国公民的一切条款; (2) 终止1901年《辛丑条约》中有关美国的一切权利,归还北平使馆界、上海、厦门公共租界内的行政与管理权及一切官有资产于中国,但中国政府允许美国继续使用馆界内美国所建的房屋;(3) 美国放弃在中国通商口岸的特权、上海及厦门公共租界特区法院地特权、在中国各口岸雇佣外籍引水员之特权、美国军舰在中国领水内沿海贸易及内河航行的特权、美国军舰在中国领水内的特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