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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止审理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止审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些特殊的情况,使审判在一定时期内无法继续进行,而暂停审判,待这些情况消失后,再恢复审理的一种诉讼上的处理方法。中止审理的原因,是诉讼外的障碍。其发生的时间,可以是在开庭审理期间,也可以是在开庭审理之前。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中止审理的情况有3种:(1)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2)被告人在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脱逃的;(3)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中止审理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自诉案件中止审理的裁定,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中止审理的案件,通常不能确定再开庭的具体时间。中止审理的结果同延期审理相同,都引起审判活动的暂停。但中止审理与延期审理是两种不同的障碍处理方式:(1)障碍原因不同。延期审理的原因,是诉讼内的障碍,障碍的消除可以通过诉讼上的努力而实现;中止审理的原因,是诉讼外的障碍,障碍的消除,不能通过诉讼上的努力而实现。(2)障碍产生的时间不同。延期审理的障碍,产生在开庭之后合议庭评议之前;中止审理的障碍可以出现于法庭审理过程之中,也可以出现于法庭审理之前。(3)再行审判的可预测性不同。延期审理的案件,何日再开庭审理,可以预定;中止审理的案件,再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估计。


中止审理

人民法院因发生某种特定情况,影响案件正常审理而决定停止诉讼活动,待该项原因消失后,再行恢复审理。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1983年2月4 日《关于刑事案件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患精神病应否中止审理的批复》中指示:“当事人在审判中精神病发作,应中止审理,决定精神病好转后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刑事诉讼法第125条和第142条规定的审判期限以内。”由于精神病种类繁多、特征各异,因此,只有对经过医学鉴定证明确系患有精神疾病,且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被告人才应中止审理。此外,被告人由于长期患严重疾病而丧失诉讼行为能力,以致无法承受审问和正常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也应中止审理。如果被告病情虽然严重,不能到庭,但神志清醒,体力能够承受审问的,人民法院可以到被告人所在地就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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