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贸易三原则
中日两国民间团体、友好商社开展贸易往来所遵循的准则。1960年8月27日国务院总理周恩来会见日中贸易促进会专务理事铃木一雄时提出。其内容是:(1)政府协定。贸易协定必须由两国政府签订。(2)民间合同。由对中国友好的日本企业同中国有关公司签订合同。(3)个别照顾。照顾日本中小企业的困难。两国根据该原则开展了友好贸易和备忘录贸易。1972年7月,两国邦交正常化,此原则为我国提出的团结老朋友、广交新朋友的方针所替代。即既要照顾政治上对我友好的中小商社,又要注意做经济界上层的工作,利用大企业的经营能力,扩大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