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体育工作规定
中国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法规之一。是各级教育行政机构和体育部门督促与检查学校体育工作的主要依据。1979年由原教育部会同国家体委组织起草了《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同年5月召开了全国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经验交流会;10月5日教育部会同国家体委、卫生部联合颁发了《中小学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草案》包括:总则、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体育场地器材、体育教师和组织领导等6章19条。总则中指出体育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与作用,基本任务和评定中小学体育工作质量的标准等。其他各章分别对提高体育教学质量,课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进行,体育场地、器材的要求,体育教师的职责,队伍的建设以及学校领导、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班主任和体育教研组的职责,都做了具体的规定。
1989年1月,国家教委经过二年多的调查和在部分地区试验,会同国家体委正式颁发了《中小学体育工作规定》。《规定》在内容和方法上较以前有了很大发展,对学校体育经费、设施、管理和人员编制都有了新的规定,特别提出了体育作为中小学升学考试的科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