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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央税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央税zhōnɡyānɡshuì

即“国家税”。

中央税

税收收入归属中央政府的税种。中国现行列为中央税的税种有:关税;烧油特别税;特别调节税; 中央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等。

中央税

由中央政府征收、管理和支配的税收。美国和日本,中央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60%以上;英国和法国中央税高达80%左右。中国1985年开始,逐步采取按税种划分中央税和地方税,依国务院1985年3月21日颁布的《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关税、烧油特别税、专项调节税和特别消费税归中央税。中国中央税收合计1991年780.55亿元,1992年853.65亿元,1993年883.99亿元,1994年2831.97亿元,1995年3205.27亿元,1996年3460.83亿元,1997年4232.00亿元,1998年4824.35亿元。

中央税Central Tax

亦称“国家税”。税收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归属中央政府的各种税,是中央财政的固定收入。中央税包括的税种范围由财政管理体制确定,具体有关税,消费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所得税,铁道部门和各银行总行及保险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中央税

又称“国税”。“地方税”的对称。划归中央并由中央税务机构管理的税收。中央税的收入属于中央财政收入。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中央税包括消费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关税。

中央税

亦称“国家税”,相对于 “地方税” 而言,是按税收的支配权所作的分类。属于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归中央政府支配和使用的税。在中国,为保证中央财政的需要,将收入量大且较稳定的税种,确定为中央税。由于中国各个时期的财政管理体制不同,中央税包括的税种也不同。1994年税制改革后,中国的中央税包括:关税、海关代征的消费税,增值税 (共享),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地道部门、各银行总行、保险公司等部门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央税

中央税central government tax

亦称“国家税”,相对于“地方税”而言,是按税收的支配权所作的分类。属于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归中央政府支配和使用的税。在中国,为保证中央财政的需要,将收入量大且较稳定的税种,确定为中央税。由于中国各个时期的财政管理体制不同,中央税包括的税种也不同。1994年税制改革后,中国的中央税包括:关税、海关代征的消费税,增值税(共享),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保险公司等部门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 间接税   国家税 ☛
中央税

中央税zhongyangshuicentral tax

按照税收管理及收入归属权限为标准由中央政府征收管理与使用,或由地方政府征收后全部划解中央政府所有并支配使用的税。中央税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又称国家税。“地方税”的对称。
按照税种划分中央税和地方税,实行分税制,是世界各国设计财政体制的通常做法。一般将收入量大,且比较稳定的税种,确定为中央税。在中国,由于各个时期的财政体制不同,中央税包括的具体内容也不同。1984年以前,中国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与之相适应的中国税制中的中央税收入占绝对优势,除少数税种明确为地方税外,其他税源较大、征收面较广的税种,如工商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关税和盐税、农业税等税种均属于中央税。从1985年起,中国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中央税包括:关税、烧油特别税、专项调节税和特别消费税,中央国营企业所得税和调节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保险公司的营业税,海关代征的产品税和增值税,海洋石油外资、合资企业的工商统一税和所得税;以及石油部、电力部、石油化学总公司和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产品税、营业税及增值税的70%。从1994年起,中国开始实行分税制,中央税包括: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非中央直属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上缴利润等。增值税的75%,海洋石油资源税、证券交易税的50%。

☚ 税收政策   地方税 ☛
中央税

中央税

地方税的对称。税收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归属中央政府的各种税,是中央政府财政的固定收入。中央税包括的税种范围由财政管理体制确定。我国1984年前的情况是,除了少数收入分散而零星的税种外,其余税种都属中央税。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开始明确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的范围。1994年开始实施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具体有: 关税,消费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所得税,铁道部门和各银行总行及保险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城市维护建筑税。

☚ 价外税   地方税 ☛
中央税

中央税

亦称“国家税”。“地方税”的对称。由国家中央政府征收、调度、使用的税。属于中央级财政收入。我国各个时期财政管理体制不同,中央税收包括的税种也不同。1984年以前,除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这五种地方税收外,其余税种都属中央税收。实际执行是,除关税外,多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成。1984年,实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时规定,恢复和开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四种地方税。另外,还划出部分税种作为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税是中央级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对于保证中央级财政需要有重要意义。

☚ 税基   地方税 ☛
中央税

中央税

“地方税”的对称。税收按其收入归属于哪一级政府支配使用为标准的一种分类。属于中央政府固定收入的税种,称为中央税。

☚ 货币税   地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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