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民主革命时期中央革命根据地中央人民委员会下设的主管司法行政事务的机构。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中央革命根据地瑞金宣告成立。同月27日组成了人民委员会。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行政机关。人民委员会下设的10个人民委员部中有司法人民委员部。习法人民委员部统一管理司法行政事务。其主要任务和职责范围是:(1)建立地方各级审判机关。通过发布通令、训令、命令,规定裁判部的设置及其领导归属,规定劳动法庭的设置等。(2)检查和指导审判工作。通过发布命令和指示,指导裁判机关的工作,纠正裁判机关工作的错误;通过书信或派人巡视,对裁判机关工作实行指导。(3)建立审判制度和审判秩序。如请求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发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和裁判条例;颁发案卷、审判记录、判决书、传票、拘票、预审记录、工作报告表、搜查记录、苦工队登记表等统一的公文格式,以利于建立和健全审判程序等。(4)起草法律,颁布法令。如起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刑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等。曾颁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看守所规则》、《法庭规则》,以及《关于组织劳动法庭的问题》和《关于没收犯人的财产和物件的手续》等。(5)领导和管理劳动感化院工作。如规定劳动感化院的工作章程,指导劳动感化院设立工场,组织犯人生产,并正确处理组织生产与感化工作的关系。 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中央执行委员会设立的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机构。司法人民委员部设中央司法委员会 (对司法机关实行总的领导);刑事处(掌管刑事诉讼的行政事宜);民事处(掌管民事诉讼的行政事宜);劳动感化处(掌握各地看守所及劳动感化院等事宜)及总务处 (管理司法人民委员部的一切事务)。在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指定的范围内,司法人民委员部有权颁发各种司法行政命令,指导各级裁判部的工作,并有权委任和撤销省裁判部长及工作人员。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期间,司法人民委员部部长是张国焘。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梁柏台为司法人民委员部部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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