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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

对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税种,属所得课税,1980年建立。在中国境内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都是纳税人。合营企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合营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合营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0%,另按应纳所得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时,按汇出额缴纳10%的所得税。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5年的,经合营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的40%。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合营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季预缴。合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以在总机构应纳所得税额内抵免。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joint venture with Chinese and foreign investment income tax

中国对设在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经营所得征收的一种税。1980年9月10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采用比例税率,实行按年计征,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1991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后,该税法已停止执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

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利润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税法于1980年9月公布实行。采用30%的比例税率计征,另按应纳所得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两项合计税率为33%。外资方分得的利润汇往国外时按汇出额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不汇出则不征税。并规定有许多减免税优待措施,以鼓励外资继续在中国投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

对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就中外合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征税,税率为30%; 另按应纳所得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中外合资企业的外国合营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时,按汇出额缴纳10%的所得税。为了照顾和鼓励投资者,合营企业的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农业、林业等利润较低的合营企业和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开办的合营企业,除了在获利的头五年免、减税外,还可以在以后的十年内给予一定比例的减税照顾。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批准,可以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的4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从1980年9月14日开征。它对于我国扩大对外经济往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税。纳税人是合资经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三十,加上地方所得税共为百分之三十三,(对开发石油、天然气和其他资源的合营企业,另定税率征税) 。对新办的合营企业,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算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农业、林业等利润较低的合营企业和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开办的合营企业,在获利的头三年减免税后,还可在十年内减征所得税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对外国合营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为鼓励其再投资,汇出外国的,按汇出额缴纳百分之十的所得税; 不汇出的,不征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的百分之四十。合营企业如发生亏损,相应的所得税也有所减少,合营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从下一年度的所得中提取相应的数额加以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提取所得继续弥补,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因为所得税的计算是以毛利润为基础的,所以这种弥补的办法也就是一种优惠待遇。总之,我国对合营企业的所得税其税率低于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另外,对于我国政府订有避免双重征税规定的国家,则按协定的规定办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

对在我国境内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所得税规定的一个税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的中外合营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按30%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并另按10%的税率附征地方所得税;外国合营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时,按汇出额缴纳10%的所得税。国家决定开发浦东、开放浦东后,对外商和中外投资企业在税收方面,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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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

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对象征收的税。根据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都应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其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可在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时给予抵免。采用比例税率,税率为30%,另按应纳所得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对外国合营者从合资经营企业分得利润的汇出部分,按10%的税率征收汇出所得税。外国合营者分得的税后利润用于我国境内再投资且期限不少于五年者,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的4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原规定,新办合营企业合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1983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改为对新办合营企业且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农业、林业等利润较低行业和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开办的合营企业,在享受上述免税、减税优惠期满后,还可以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减征所得税15—30%。稽征方式采用按年计征、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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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

income tax conceming joint venture with Chinese and foreign invest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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