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股权比例)分享利益,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为适应改革开放需要出现的一种中外共同经营的企业形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双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外国合营者进行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定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获得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合营企业设董事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双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付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合营企业可以依法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待遇。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净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时,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合营企业的产品可以在中国市场销售,但国家鼓励向境外销售。外国合营者和外籍工人的合法收入可依法汇往国外。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主管部门登记,可以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主要区别是:(1)合营企业须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取得中国法人资格;而合作企业的形式比较灵活。不一定具备中国法人资格。(2)合营企业的管理机构是董事会;而合作企业的管理机构有的是董事会,有的是联合管理机构。(3)合营企业按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而合作企业则按合作经营合同的约定分享利益,分担风险和亏损。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又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合营各方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建筑物、机器设备、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各方出资折算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随着中国股份制试点的开展,已有少数中外合资企业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1994年四川省批准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703家,签约外资额9.82亿美元,实际到位外资5.67亿美元。1979年~1994年四川省累计批准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3729家,签约外资额36.95亿美元,实际到位外资10.4亿美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zhongwai hezi jingying qiye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中国有关政策法令,在中国境内,同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组建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其特点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其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 利用外资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与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组建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以下特点:(1)共同投资。合资者既可以货币形式出资,也可以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外资比重一般不得低于25%;(2)共同经营。合营双方组建董事会,董事长由中方担任;(3)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双方按投资比例分担风险、共负盈亏;(4)有限责任。合资企业的法律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者的经济责任以其投资为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我国利用外资的重要形式之一。 ☚ 中外合作企业 中等收入国家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按平等互利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商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合营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与亏损。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各方委派或撤换。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中方担任。副董事长一人或二人,由外商担任。外商在履行法律、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在企业合营期满或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他资金,可按合同规定的货币,通过中国银行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Chinese-foreign Joint Venture Enterprise设置在中国境内的,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建立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由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共同组建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外商在中国直接投资和企业涉外经营的一种重要形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或外国公民与我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设立的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和外国根据平等互利原则,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是中外经济合作的一种形式。其主要特点是: 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外国厂商一般以设备和投资款入股。我方一般以土地、厂房等作价入股。通过合资经营企业,国外厂商可以在纯利润中按资本取得合法利润。我国可以增加建设投资,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培养和提高技术人才和管理干部,提高生产能力,增加积累。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与外资举办的合营企业,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经济组织,它是按平等互利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领取执照,开始营业。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其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并分担风险和亏损。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或撤换。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中国合营者担任,副董事长一人或三人,由外国合营者担任。外国合营者在履行法律和协议、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在合营企业期满或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他资金,可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货币,通过中国银行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实践证明,建立这种企业,有利于我国筹措建设资金、引进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扩大出口及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我国四化建设。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包括外国和中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设立和经营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Chinese & foreign invested enterprise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外国和中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设立和经营的企业。 ☚ 合资公司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Chinese-Foreign Joint Venture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股权式企业。 ☚ 独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Equity Joint Venture又称为股权式合营。指投资方按股权原则及有关法律规定共同投资设立的法人企业。合资各方无论以何种形式出资(入股),所投入资本都需折成一定数量的股份。该法人企业在经济上独立核算、业务上独立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其法律特点为:(1)合资各方都通过认股方式进行投资,资本额必须以货币形式进行估价,折股投资;(2)合资各方的投资不得退回,在合资期间不得减少注册资本,不得以任何名义抽回注册资本;(3)合资各方的出资转化为四个基本权益:分配税后利润权、管理权、合资企业终止时按股权比例分配剩余资产权、以及按合资企业合同和章程的规定,有条件地转让出资额。(4)在中国登记的合资企业为中国的法人,合资各方签订的合同适用于“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而合资企业与国内各企业、公司,以及其它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则适用于中国的“经济合同法”。 ☚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形式 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或外国公民与我国内地企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设立的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 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合营者和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属股权式企业。是在我党改革开放方针指引下涌现的一种新的特殊的经济形式,也是我国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引进外资、技术及现代化管理的重要方式。这种企业的特点主要为由中国合营者和外国合营者共同投资,组成独立的经济实体(取得法人资格),共同经营;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合营各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责任。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我国宪法规定允许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遵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在我国投资,同我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在我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利于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设备和先进管理方法,活跃和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交流,提高我国技术人才和管理干部的知识水平,促进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为了给这种经济合作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于1979年7月就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并相继制订了有关税收等方面的法律。1990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根据80年代的实践经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作了较大修改,使之更有利于合资企业的发展。截止1991年底止,在我国注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达37 189家。 ☚ 公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我国境内同我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共同创办的企业。这类企业具有法人地位,由双方共同商定投资比例,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并按出资比例共享利益。我国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为了引进国外资金,以及先进技术、设备和经营管理经验,以弥补我国现代化建设资金的不足,提高我国企业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产品更新换代,增加我国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目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已显示出在不增加国家债务负担的情况下,有利于企业发展,扩大对外经济贸易和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比较成本说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经过我国政府批准,中国企业、公司同外国企业、公司或个人,根据平等互利原则,共同投资,合伙兴办,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企业。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外商可按注册资本的比例部分分得净利润。这种经营形式,是国际间进行经济合作与技术交流的一种有效方式。随着改革与开放政策的不断落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颁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将会逐步发展。 ☚ 引进技术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Chinese-foreign joint ventu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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