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国近代协定关税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国近代协定关税 中国近代协定关税中国在外国列强胁迫下签订协议,片面给予优惠待遇的关税制度。1842年的中英 《南京条约》规定,英商在中国“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成为中国丧失关税自主权和确立协定关税制度的开端。两年后,在中美《望厦条约》、中法《黄埔条约》 中,协定关税的原则被固定下来。从此,不经外国同意,中国不能自行修改海关税则,丧失了税则自定权。1843年的中英 《通商章程》详细规定进出口各类商品的从量税则,进口货物实征税率比战前大大降低。1858年中英 《天津条约》第一次规定进出口海关税率值百抽五的原则。同年,中英 《通商章程善后条约》具体规定进出口各类商品的从量税则,进口税率又有所降低。从1843年至1928年共85年中进行过4次税则改订(1858年、1902年、1918年、1922年),都是由侵略者决定的。根据片面最惠国待遇原则,各侵略者对中国都享有协定关税的优惠。中国人民为收回关税自主权进行了长期斗争。1919年中国代表在巴黎和会上提出关税自主议题,没能成立。在1922年华盛顿会议上中国代表再提出此案。决议中国关税于5%的正税外,附加增收2.5%的从价税,并决定另行召开关税特别会议,会商裁撤厘金,增收关税的办法。1925年10月华盛顿会议9国在北京召开关税特别会议,无实际效果而散。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宣布关税自主和废除厘金及类似厘金的税捐,但未能当即实行。不久后,首先得到美国承认,订立中美关税协定,随后与英、法及其他有关国家分别缔结类似条约,决定以实行七级浮动税率作为过渡。1930年5月与日本订立中日关税新协定。同年制定国定《海关进口税税则》,次年1月1日实行。终于取得关税自主权。国民政府统治时期,1929、1931、1933、1934、1947各年,5次修改进口税则。关税自主权的取得也付出了相当的代价,给了主要帝国主义国家一些优惠条件。 ☚ 中英南京条约 条约口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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