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优抚工作中国民政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障工作的专门术语。即优待、抚恤工作的统称。优待,是国家和社会给予正在服现役或已退出现役的革命军人或其家属的优厚的保障待遇; 抚恤,是国家给予因战、因公而受伤致残的革命军人或牺牲、病故、失踪的革命军人家属的带有安抚性质的物质帮助。 优抚工作在中国历来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得到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无论是战争年代还是和平时期,只要有军队,就有优抚工作。早在土地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苏维埃政府就制定了 《红军优待条例》、《红军抚恤条例》等法规,将优抚工作列为一项重要任务。抗日战争期间,优抚工作得到进一步发展,许多抗日根据地都制定了 《公平负担暂行办法》,以及优待、抚恤条例等。解放战争期间,解放区人民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开展了广泛的支持前线和拥军优属活动,对推翻国民党的统治,建立新中国立下了不朽的功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后,优抚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1949年《共同纲领》就规定: “革命烈士家属和革命军人家属,其生活困难者应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参加革命战争的残废军人和退伍军人,应由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安置,使能谋生立业。”根据 《共同纲领》的规定,1950年内务部制订了《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等法规,保证了优抚工作迈向正规化、制度化。80年代以来,根据新时期、新任务,优抚工作的法制化建设又向前推进了一步。现行宪法规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兵役法》规定了 “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后的安置”。同时还颁布了《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使优抚工作的法规体系基本健全。“七五”、“八五”计划,也都将优抚工作列为中国社会保障事业的一项而得到充分的重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