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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国市镇设立标准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国市镇设立标准

我国设立市和镇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我国设立市的标准是1993年5月由民政部提出、国务院批准的。主要内容是:(1) 设立地级市的标准。市区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25万以上,其中市政府驻地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20万以上;工农业总产值30亿元(按1990年不变价计算,下同)以上,其中工业产值占80%以上;国内生产总值在25亿元以上;第三产业发达,产值超过第一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35%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2亿元以上,已成为若干市、县范围内中心城市的县级市,可升为地级市。(2) 设立县级市的标准。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建县级市的标准实行分类处理。此外,有些地方建市标准适当放宽,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驻地;乡、镇以上工业产值超过40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25亿元,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超过1亿元,上解支出超过50%,经济发达,布局合理的县;沿海、沿江、沿边境重要的港口和贸易口岸,以及国家重点骨干工程所在地;具有政治、军事、外交等特殊需要的地方。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地方设市时,州(盟、县)驻地镇非农业人口不低于6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4万。少数经济发达、已成为该地区经济中心、非农业人口不低于10万的镇,也可按规定撤镇建市。我国设立镇的标准是1984年11月由民政部提出、国务院批准的。主要内容是:凡县政府所在地一般均可设镇;总人口在2万以下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2000的,可以建镇;总人口在2万以上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占全乡人口10%以上的,也可设镇;对非农业人口不足2000人但确有必要设镇的小型工矿区、小港口、风景旅游区、边境商埠口岸等地也可设镇。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和山区,条件可适当放宽。上述标准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加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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