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信托投资公司
由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中国工商经济开发公司、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发起组织和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是经营国内和国际信托投资业务的全国性金融企业。于1988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法定地址在北京。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是独立的经济法人。业务上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管理、监督和稽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亿元,内含外汇1000万美元。
公司的宗旨是: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搞活金融,发展经济,促进社会主义的四个现代化建设服务。服务对象为各地工商联企业、工商联会员企业、中国工商经济开发公司、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企业;其他国营、集体、个体企事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以及海外和港澳台企业。
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既有国内金融业务,又有国际金融业务。国内金融业务为:
❶吸收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委托投资或信托资金,劳动保险机构的劳保基金,科研单位的科研基金,各种学会、基金会的基金。
❷委托人指明项目的信托投资与信托贷款业务。
❸委托人提出一般要求的信托投资与信托贷款业务。
❸对公司投资的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对其他企业发放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性周转贷款。
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业务。
❻人民币债务担保和见证业务。
❼代理资财保管与处理、代理收付。
❽人民币贷款、承包、投标、履约的担保及见证业务。
❾融资租赁业务。
❿代理保险业务。⑾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人民币业务。
国际金融业务为:
❶境内、外外汇信托存款业务。
❷境内、外信托贷款业务。
❸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业务。
❹境内、外外汇信托投资业务。
❺境内、外外币借款业务。
❻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
❼以自有资金进行外汇投资。
❽外汇担保及见证业务。
❾国际融资租赁业务。
❿外汇投资、放款(包括信托投资、信托放款)、租赁、担保项下的人民币配套业务。⑾接受外汇投资、放款、租赁、担保项下的外汇存款。⑿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其成员由各方选派。董事会的职责是: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比例的调整;确定公司建设和经营的长远规划,以及开展业务的方针和年度计划;听取和审议总经理的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提取基金及盈亏处理方案等;审定发行新股票、债券或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事宜;重大项目投资和贷款;任免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审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编制、境内外分支机构的设置和变更;决定公司的停业、解散及解散时的资产处理;决定公司其他重要事项。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的职责是:贯彻董事会的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工作,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谈判和签署文件;提名副总经理报请董事会批准,任免各部门及境内分支机构的经理;审定投资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报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核定;向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交公司工作报告及年度财务报告。
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财务与会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财经政策和财会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按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存款准备金,建立呆帐准备金制度;在人民银行开立人民币资金帐户,执行人民银行存贷款利率规定;编制年度资金来源和运用计划,报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定期报送会计财务、统计报表,以及重大业务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