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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国封建法律对妻与夫家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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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中国封建法律对妻与夫家关系的规定

中国封建法律对妻与夫家关系的规定

在中国封建社会,妻在夫家的地位是从属性的,她不仅要对丈夫言听计从,而且对待公婆更要百依百顺,甚至夫家的任何一位亲属都能享有比妻更多的权利。妻如果触犯公婆,轻者被丈夫休弃,重者要受到刑罚处治。《唐律·斗讼》规定:“诸妻妾詈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徒三年,殴者绞,伤者皆斩;过失杀者徒三年,伤者徒二年半。”《明律》规定:“凡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杀者皆凌迟处死;过失杀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伤者杖一百,徒三年。”相反,公婆教训儿媳是合理合法的,即使公婆将儿媳打成残废,所受处罚相当轻,唐律仅处以杖刑,明、清律更宽。妻如果冒犯夫家亲属,也要受刑事处罚。所冒犯的亲属与丈夫的关系越密切受刑也越重。《唐律》规定:“妻殴骂夫之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各减夫犯一等。”即妻子犯上述罪,要比照夫犯该罪减一等刑处罚。《明律·刑律·妻妾与夫亲属相殴》规定:“凡妻妾殴夫之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与夫殴同罪,至死者各斩。”“若妻殴伤卑属,与夫殴同,至死者绞。若殴杀夫之兄弟子,杖一百流三千里,故杀者绞。”相反,若夫家尊长殴伤卑幼之妻时,要比照普通伤害案的量刑,减轻一等处罚。(胡永青)中国封建法律禁止居丧嫁娶 居丧嫁娶是指在祖父母、父母或丈夫的丧期内进行结婚活动,这在封建社会里被认为是不孝不敬的行为,是绝对不能接受的。北齐律曾将居父母丧嫁娶列入重罪十条之内。隋唐亦将此归入十恶不赦之罪。可见封建法律对此种行为的制裁是相当严厉的。居父母丧不许嫁娶,最早在周代就成为一条社会规范。在唐代之前,因居丧嫁娶而丢官罢职的官员史不绝书。《唐·户婚律》规定:“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若居期丧而嫁娶者,杖一百。卑幼减二等,妾不坐。”在父母或丈夫丧期内娶妻者,处三年徒刑;娶妾者减刑三等,并断离婚。情知男女两家有父母丧或夫丧,而故意操办者,减刑五等处罚。即使服期丧(指服期为一年的丧礼,如为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姊妹及妻等人服丧、均服一年、称期丧)嫁娶,也要受杖刑处罚。唐代以后,历朝均有相似规定,明律规定:“凡居父母及夫丧而身自嫁娶者,杖一百;若男子居丧娶妾、妻女嫁人为妾者,各减二等;若命妇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可见明律的处罚有所减轻,但终未从根本上加以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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