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学百科全书︱附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海水水质标准 附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海水水质标准 UDC 551.463 GB 3097—82 Marine water quality standara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止和控制海水水质污染,保障人体健康, 保护海洋生物资源,保持生态平衡,保证海洋的合理开发利用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海域的海水水质管理。 1 海水水质的分类与标准 1.1 按照海水的用途,海水水质要求分为三类: a.第一类适用于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人类的安全利用(包括盐场、食品加工、海水淡化、渔业和海水养殖等用水),以及海上自然保护区。 b.第二类适用于海水浴场及风景游览区。 c.第三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港口水域和海洋开发作业区等。 1.2 各类海水水质标准列于表1和表2。 2 防护规定与措施 2.1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机构,按照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规定保护的水域范围及其水质类型。 2.2 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禁止直接排入规定的风景游览区、海水浴区、 自然保护区和水产养殖场水域。 在其他海域排放污染物时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3 在沿海和海上选择排污地点和确定排放条件时,应考虑所规定保护的海域位置的特点、地形、水文条件和盛行风向及其他自然条件。 3 监督与执行 3.1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机构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表1 海水水质要求 
表2 海水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 
3.2 本标准的各项海水水质指标的监测,按《海洋污染调查暂行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海洋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海洋局第三研究所主编。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少犹等。 本标准委托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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