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于1986年7月21日联合颁发施行的军事规章。共10条。内容包括:奖励范围、奖励等级、奖励标准、报批程序与批准权限、奖金支付与分配、奖励评选的时间等。奖励的范围是: (1) 新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新产品 (含新装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方法、生物新品种等技术成果;现有装备的革新成果;(2) 推广、转让、应用和消化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 (3) 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工作; (4) 论证研究、科学论文、科学考察等科学技术理论研究成果。奖励等级分为四等,即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该办法还规定: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中,必须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既要鼓励群众的发明创造,又要坚持严肃认真和实事求是的态度。获奖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退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