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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关于地方委员会的决定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关于地方委员会的决定

1949年6月23日,由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制定并通过。共9条。主要内容: (1) 省、市地方委员会,在普选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各省、市人民代表会议所产生的省、市协商委员会代行其职权;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全国委员会得在中心城市、重要地区及省会设立其地方委员会。(2) 全国委员会与省、市协商委员会的关系:前者接受并处理后者的报告与建议,搜集并研究后者的工作资料、并交流经验,协助后者解答关于共同纲领及中央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在执行中所发生的问题,协助后者加强当地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各民族间的团结与合作;后者接受前者的各种工作指示,有重点地分别报告每届人民代表会议及协商委员会开会的经过及各项决议案的实施情况,搜集并汇报有关政法、财经、文教、土改和统一战线工作的情况,汇报县、市及县以下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开会经过及其工作。(3) 全国委员会必要时派代表至各地视察协商委员会工作及统一战线工作;驻各省、市的全国委员会委员可以出席该省、市协商委员会会议;省、市协商委员会可以依全国委员会常委会的决定,派代表1至2人列席全国委员会的各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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