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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管理经营基本建设投资的国家专业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受财政部领导。1979年改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在财政业务方面仍受财政部领导,信贷规模统一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国家信贷计划,在金融业务上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总行设在北京,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分行,各地市和大中型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分支机构。基本任务是按照国家计划管理基本建设、地质勘探的支出预算,办理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的拨款、贷款和结算,管理建筑安装企业的财务,并对这些单位实施财政和信贷监督。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zhongguo renmin jianshe yinhang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基本建设等固定资产投资业务的国家专业银行。是国务院直属经济实体。1954年10月成立,其前身是经过改组的交通银行。总行设在北京。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分行,地区设中心支行,县(市)设支行或办事处,基本建设集中的地方和重大建设项目所在地还设专门机构。1958年,增加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财务的管理。1978年,国家又将挖潜改造资金交由建设银行管理,主要负责管理结合基本建设进行技术改造的资金。1979年,基本建设投资由财政拨款逐步改由建设银行贷款。同年8月,国家又决定将建设银行改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82年,明确为国务院直属的经济实体,在财政业务方面仍受财政部领导,有关信贷方针、政策、计划,则服从中国人民银行的决定。
主要职责:
❶管理基本建设和地质勘探支出预算;
❷审批基本建设财务计划和财务决算;
❸制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❹办理基本建设、地质勘探拨款,实施财政监督;
❺发放基本建设贷款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
❻发放技术改造贷款和土地、商品房开发贷款;
❼发放出口工业品生产和利用外资的建设项目等贷款;
❽吸收固定资产再生产领域中的存款和居民储蓄存款;
❾办理信托、金融租赁等业务;
❿根据政府批准发行金融债券或代理发行重点建设债券,筹措国内外长期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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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管理固定资产投资的专业银行。国务院直属局级经济实体。1954年10月成立,总行设北京,全国各地设有分支机构。具有银行企业和财政机关双重性质。主要任务是办理基本建设拨款和贷款,管理国家基本建设支出预决算,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审批基本建设财务计划和决算等。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管理国家预算中的基本建设投资和财务,办理基本建设拨款、贷款和结算,并对基本建设进行财政监督的国家专业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既是财政机关,又是信用机构。因而它兼有财政和银行的双重职能。它的主要任务是: 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计划,管理国家预算中的基本建设投资,合理分配基本建设资金; 管理基本建设财务,并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财务活动和经营成果进行监督和检查; 办理基本建设、挖潜改造工程和地质勘探拨款; 办理基本建设贷款、存款及其结算业务。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设在北京。各省、市、自治区设有分行,全国各地、市、重点县和大中型建设项目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的专业银行之一。即管理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财务,办理基本建设拨款、结算和放款,进行财政监督的国家专业银行。1954年10月1日根据前政务院决定成立。总行设在北京,各省、市、自治区设有分行,全国各地、市、重点县和大中型建设项目所在地设有分行机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兼有财政和银行的双重职能。它的主要任务是:(1)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计划管理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合理分配基本建设基金;(2)管理基本建设财务,并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财务活动和经营成果进行监督和检查;(3)办理基本建设、挖潜改造工程和地质勘探拨款,根据“按照国家计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国家预算和按照工程进度”的原则及时供应资金并监督资金的合理使用;(4)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5)办理基本建设结算业务,集中组织基本建设中的各种支付活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承担全国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任务和广泛经营投资信贷、基本建设拨款等业务的国家专业银行。总行设在北京。
建立与发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10月1日正式成立,成为国家基本建设领域的拨款、贷款和结算中心,标志着中国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工作,完成了从分散到集中、从无专业管理机构到纳入专业银行管理的过渡。在此之前,为加强基本建设计划、设计、施工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计划供应资金,并监督合理使用,以迅速恢复和发展生产,稳定和繁荣经济,从1951年2月1日起, 中国人民银行指定交通银行兼办基本建设投资拨款业务。同年6月1日,交通银行在除东北地区以外全国其他各地,陆续开办了基本建设投资拨款。1952年6月,原政务院批准成立东北区基本建设投资银行,作为办理本地区基建投资拨款的国家专业银行。这为创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打下了基础。
1953年中国开始执行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以建设156项重点工程为中心的大规模经济建设在全国陆续展开,基本建设工作提到了经济建设工作的首位,国家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大幅度增加,1953年一年的基本建设投资额比恢复时期的三年投资总额还多出15%。面临着成倍增长的基本建设资金拨款任务继续由交通银行兼办,已经不能胜任。为了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保证国家基本建设资金及时供应和合理使用,原政务院于1954年9月9日第224次会议通过,决定在财政部系统内设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同年10月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正式成立,隶属财政部,成为中国经营管理固定资产投资的国家专业银行。负责国家用于新建、扩建和更新改造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当时企业的折旧基金是作为财政收入上交的,企业所需的更新改造资金,也在基本建设资金计划中安排)。同时,交通银行除保留部分干部继续管理公私合营企业外,机构、干部及原经办的拨款业务,全部转归建设银行。东北区基本建设投资银行建制改为建设银行的分支机构。
在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的24年中,建设银行经历了三起两落的过程,即:在1958年“大跃进”的背景下,将建设银行总行改为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司,取消了上下级的领导关系;全国绝大多数分支行处摘了牌子,停办了拨款监督业务,并入各级财政部门。建设银行撤并后,预算年年超支,财务管理混乱,基建资金效益下降。1959年国务院觉察这一问题,着手做建设银行干部归队工作。1962年3月财政部报经国务院批准,明令恢复建设银行总行、分、支机构,恢复了上下级银行业务关系,与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设置。但仍保留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司建制,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到1965年,建设银行职工从6000人恢复到17000人。第二次起落发生在“十年动乱”时期。1969年7月财政部军管会决定,建设银行总行改为财政部财政业务组下的基建业务小组,编制12人,大批干部下放干校。1970年6月建设银行机构第二次被撤销,并入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拨款由财政部确定计划指标,其他业务全部由人民银行办理,随着建设银行机构的撤并,全国从事基建财务拨款的人员由17000人减少到2600人,导致了投资大敞口,花钱大撒手,施工吃“大锅饭”的管理混乱局面。针对这种局面,1972年4月国务院决定恢复建设银行机构。在财政部属下恢复建设银行总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恢复建设银行分行。总行、分行仍受同级财政部门领导。省以下的分支机构受当地政府和上级建设银行双重领导,以地方领导为主。1978年5月,国务院决定把挖潜改造资金交由建设银行管理,省级分行行长由厅(局)一级干部担任。到1978年底,建设银行的职工增加到24000多人。
组织机构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建设银行进入到蓬勃发展时期。从一个单一管理财政资金,办理基本建设拨款监督的银行,逐步发展为以经营中长期投资业务为主,既经管财政投资业务,又办理金融业务的多功能银行:
❶建设银行成为全国性的金融经济组织,从财政部门分设出来,实行垂直领导;建设银行总行改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由财政部和原国家建委代管,以财政部为主。省级分行改为厅(局)一级单位, 由建设银行总行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以总行领导为主,同年11月,财政部决定,撤销财政部基建财务司的建制,其业务全部移交建设银行办理。1982年,国家建委撤销,建设银行总行改为由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双重领导,以财政部为主。1983年, 国务院确定建设银行是国务直属局级的经济实体,是全国性的金融经济组织,是管理基本建设投资、办理信贷业务等国家专业银行。建设银行经办的财政业务受财政部领导,经办的银行业务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建设银行机构确定为:总行、分行、中心支行(二级分行)、支行四级行体制;干部管理由地方管理为主改为由本系统统一管理为主。
❷增设了大量的基层机构,建设银行业务向经济较发展的乡镇延伸。到1988年底,建设银行在全国的分支机构达3511个,除台湾省外,在全国省级设分行;地(市)级设中心支行(二级分行)411个;县和城市的区设有支行和办事处2436个;在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建设项目所在地设有225个专业分支行;另外还设立了8000个储蓄联办所(点),初步建立了多层次、多形式、遍及全国城乡的建设银行机构网络。
❸成立了若干金融附属企业,逐步形成了建设银行企业集团。1981年为了适应世界银行中小企业项目贷款业务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组建了中国投资银行,由财政部委托建设银行领导。1986年3月建设银行同国务院经济技术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共同组建了中国投资咨询公司,承担贷款项目的评估工作,以保证贷款安全。1987年建设银行总行成立了信托投资公司;各分支机构的信托投资公司也相继成立,开办了信托存贷款、直接投资参股、发行和代理发行有价证券等业务。
据统计, 自建设银行成立到1988年的35年中,拨款和贷款建设的新增固定资产达人民币8000亿元左右,相当于建国初期全国国营企业固定资产的60倍。建设银行通过参与国家经济建设计划安排,审查设计概算和工程预决算,以及开展付款审查和现场检查等,减少建设过程中的损失浪费,35年中共为国家节约资金达730多亿元人民币。近10年来,建设银行发放固定资产贷款500多亿元人民币,其中70%用于国家急需的能源、交通和原材料等重点建设项目,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内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置部室和处两级机构。1989年末,总行设有16个部室和机关党委、纪检组、工会;直辖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投资咨询公司、总行信托投资公司、投资研究所、哈尔滨投资专科学校、常州财经学校等机构。总行设置的16个职能部室是:办公室、计划部、信贷部、国际业务部、投资部、财务会计部、建筑经济部、房地产部、稽核部、投资调查部、计算中心、人事部、教育部、行政部、监察室、体制改革办公室。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历任行长有:马南风、许毅、任超(副行长,主持工作)、武博山;建设银行升格为国务院直属单位后,行长为武博山;改为国务院直属局级后,行长是武博山、周道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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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我国管理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专业银行。1954年10月成立。建行初期只办理基本建设拨款和对国营施工企业发放短期贷款。1958年,增加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财务的管理。1978年起,明确国家拨给企业的挖潜改造资金也由该行统一管理。1979年起,基本建设投资由财政拨款逐步改由建设银行贷款。1983年9月起,接受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的基本建设贷款业务,同时移交一般技术改造贷款业务,集中办理大型企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拨款和贷款。1985年起,所有基本建设拨款全部改为贷款。该行成立时由财政部领导。从1985年第4季度起,该行资金纳入综合信贷计划,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信贷计划执行,这标志着它正式纳入金融体系。建设银行具有财政和银行的双重职能。它的主要任务是: 发放和管理基本建设贷款; 管理国家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制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审批各部门基本建设财务计划与决算; 办理建筑安装企业、地质勘探单位、基本建设物资供销企业的存款、贷款和结算。该行总行设在北京。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 (市)、部分县设分支行处,基本建设集中的地方和重大项目所在地设有专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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