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苏区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关系的基本法。1931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1932年1月1日生效。共12章75条。包括总则,雇佣的手续,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女工、青工及童工、劳动保护、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地方组织、社会保险、解决劳资冲突及违犯劳动法的机会等。1931年12月2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作出“关于实施劳动法的决议案:“(1)根据中华苏维埃工农兵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劳动法条文而实施之。(2)本劳动法从1932年1月1日起生效。(3)自本劳动法实施之后,以前各级政府颁布的一切劳动法及关于劳动问题的决议,都不发生效力。(4)人民委员会和中央劳动部根据劳动规定并发展劳动法的应用,颁布各种专门的法令细则和表册。(5)如遇劳动法的修改和增补,以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命令颁布之。(6)本劳动法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领土内都发生效力。(7)凡是违犯本劳动法各条之规定以及将来颁布的关于劳动问题的各种法令,须按刑法以应得之罪惩罚之。该劳动法是模仿苏联1922年《苏俄劳动法典》而制定的,存在严重的教条主义,许多标准与苏区的实际情况不适应,执行上有困难。因此,中央执行委员会为了增进工人利益,巩固工农联盟,发展苏区经济,于1933年4月组织劳动法起草委员会重新起草劳动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权制定的劳动法规。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工农兵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同年12月1日颁布。共12章75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于1933年4月重新修改劳动法,于同年10月15日颁布。新劳动法共15章121条。主要规定:凡受雇用的劳动者,都享受劳动法之规定;凡雇用工人和欲寻找工作的人需由苏维埃政府劳动部所属劳动介绍所或工会介绍,严禁工头、包工员、买办或任何私人的代理处的各种契约、劳动包工制等;工人的工作时间一般不得超过8小时;工人的工资不得少于苏维埃政府所规定的最低工资额;女工、青工与成年男工同工同酬;实行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工人和职员得组织职工会,保护一切雇用劳动者的利益等。劳动法贯彻了保护工人阶级的利益的原则,但是在当时党内第三次“左”倾路线的指导下,劳动法有许多内容脱离中国的国情,规定了过高的劳动条件、工资待遇和福利要求。1933年劳动法修改或删除了某些过高要求,使某些过左的劳动政策有所改变。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1931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1933年作了个别修正重新公布。共11章75条。主要内容确定了保证工人劳动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基本原则;招用工人和工人自找工作需劳动介绍所介绍,严禁工头、招工员、买办或任何私人的代理处、包工制、包工头等从中剥削; 工人工资不得少于劳动部规定的真实的最低额; 工人参加政治活动,不得克扣工资; 实行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 对女工、青工、童工利益做了特别规定。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1931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1933年修订并重新颁行。共11章75条。规定了工人的劳动权利、雇佣手续、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工资、女工和童工劳动、劳动保护、工会组织、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的处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但因规定的标准过高而没有得到很好实施。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的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共十一章七十五条。它规定了:雇佣工人的手续;工人每日工作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十六至十八岁的青工,不得超过六小时;工人的最低工资、劳动保护、工人每年的例假休息和纪念日活动等。这个《劳动法》,是“左”倾教条主义者把一些只适用于某地区和某种企业的条文,机械地搬用在革命战争时期苏区内一切大中小公私企业中去,是脱离实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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