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华民国民法典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华民国民法典原国民党政权的六法之一。该法典始制于1928年由当时的法制局拟订的《亲属法草案》和《继承法草案》,但均未通过颁布。1929年立法院成立民法起草委员会,旋即开始起草《中华民国民法典》。是年民法总则全编告成并获通过,5月23日国民政府予以公布,下分法例、人、物、法律行为、期日及期间、消灭时效、权利之行使7章,规定了民事权利及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年10月10日生效实施。尔后于11月22日公布了第二编债,下分通则、各种之债2章,规定了各种债的关系的一般规定和各种具体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11月30日公布第三编物权,下分通则、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典权、留置权,对各种物权详尽地进行了规定,共10章。该两编于1930年5月5日施行。1930年12月26日公布了第四编亲属和第五编继承,并于1931年5月5日生效实施。亲属编下分通则、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扶养、家、亲属会议7章,继承编下分遗产继承人、遗产之继承、遗嘱3章。此部民法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以清末《大清民律草案》和北洋政府的第二次 《民律草案》为基础,同时在体例和内容上大多抄袭德国、瑞士及日本等国的民法典,沿袭了中国封建传统,又揉合了资产阶级的民法原则及法律条文,是一部具有浓厚封建性和殖民地性的民事法典,但它对中国现代民法体系的建立,消灭外国殖民主义者的治外法权亦起了一定作用,在立法技术也比较先进。新中国成立后,此法典即予废除,但台湾仍沿用至今,虽几经修改,基本内容及体系大体未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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