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华民国戒严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华民国戒严法国民党政府的法律。1948年5月19日修正公布施行。共13条。该法规定了宣告戒严的法定程序:在战争或叛乱发生时,经行政院会议议决和立法院通过,由总统宣告对于全国或某一地域施行戒严。在“情势紧急”时,经行政院呈请,总统亦可宣告戒严,然后在1个月之内提交立法院追认。戒严地分为警戒地域和接战地域两种。该法规定了戒严时期接战地域内的内乱罪、外患罪,妨害秩序等10种犯罪,军事机关可自行审判或交法院审判,戒严地域内最高司令官可命令停止集会、结社、游行、请愿;取缔言论讲学;禁止罢市罢工罢课;可以拆阅邮信电报,甚至予以扣留或没收等等。采取非常措施维持统治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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