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华民国总统府组织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华民国总统府组织法中国国民党统治时期规定总统府的组织、职权、机构等问题的法规。1948年5月1日中国国民党政府公布,同月21日施行。共29条。规定总统设总统府,置资政若干人,由总统在勋高望重者中选聘,对于国家大计,得向总统提供意见,并备咨询;置秘书长1人,特任,承总统之命,综理总统府一切事务,并指挥监督府内所属雇员;置参军长1人,特任,承总统之命,办理有关军务事项;内设第一局(掌法令文告宣达等)、第二局(掌机要文件撰拟等)、第三局(掌有关军事命令宣达等)、第四局(掌各项典礼等)、第五局(掌印信关防官章铸造等)、第六局(掌庶务出纳等)、机要室(掌机要电务)、侍卫室;置典玺官1人,第一局长兼任;秘书12至18人,简任;参事4至6人,简任,必要时得置专门委员3至7人,荐派或简派;编审14人,荐任,其中4人得为简任;参军10至15人,就现役陆海军将官中任命。第一、二、五局设局长、副局长各1人,简任;第三局设中将局长1人,中少将副局长1或2人;第四、六局设中将或简任局长1人,少将或简任副局长1人;机要室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侍卫室设中将侍卫长1人,少将副侍卫长3人。总统府设人事、会计两处及统计室、警卫总队及军乐队;置参议若干人,由总统府聘任;设国策顾问委员会、战略顾问委员会和稽勋委员会。中央研究院、国史馆、国父陵园管理委员会隶属于总统府。总统府处务规程,由秘书长拟订,呈请总统核定。 中华民国总统府组织法国民党政府制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法规。1948年5月1日公布,同年5月21日施行,共29条。规定“总统依据宪法行使职权。设总统府。”规定了总统府设置的各个机构及人员编制,还规定总统府设资政若干人,由总统选聘所谓勋高望重者充任。对于国家大计,资政得向总统提供意见,并备总统咨询,总统府设参议若干人,由总统府聘任。为蒋介石的总统府的组成提供了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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