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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华民国宪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华民国宪法

 ① 即“曹锟宪法”。② 国民党伪宪法。1946年11月15日,国民党非法召开一手包办的“国民大会”。12月25日,通过了所谓《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1月1日,国民党政府公布伪宪法,宣布12月25日实施。共十四章,一百七十五条,形式上抄袭了资产阶级宪法中一些自由平等的条款,实质上是《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章》的翻版。它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以蒋介石专制独裁统治为核心的法西斯的国家制度,剥夺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维护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经济制度,特别是保护了四大家族的垄断利益和帝国主义的在华特权。因而出笼之后,立即遭到中国共产党、一切民主党派和全国人民的愤怒声讨。

中华民国宪法

❶1923年曹锟采用贿赂手段当上总统后,于同年10月10日颁布的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又称“贿选宪法”。
❷中国国民党政府在大陆统治时期制定颁布的第一部也是最后一部正式宪法。1946年6月,国民党政府公然违反全中国人民的和平民主意愿,破坏国共双方签订的“双十协定”,发动了全面内战。同年11月15日,国民党政府又撕毁了政协协议,由国民党一党包办,在南京召开了国民大会。12月25日,国民大会在没有共产党、主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的情况下,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由国民政府于1947年1月1日正式颁布。共14章175条。主要内容和特点: (1)规定在中央政权的组织形式上,实行“国会制”和“内阁制”,但实际上扩大了总统的权力,实行变相的总统制。(2)赋予总统广泛的权力,使之凌驾于国民大会和五院之上,不受任何约束。如规定,“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民国”,统帅全国陆海空军,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任免文武官员、行使宣战及媾和、缔约之权。另外,总统还有发布紧急命令及经济上的紧急处置权,等等。(3)对人民的权利自由的规定,较“五五宪草”有所改动,如在“法律上一律”之前加写“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等字样,还增写了人民的工作权、生存权应予保障,删去了“非依法律不得限制”的词句等。(4)重新划分和确立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规定了省、县两级地方政府的自治制度。(5)新增加了“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的内容。规定了各种代表的选举、罢免以及创制和复决等。(6)新增加“基本国策”一章,对国防、外交、国民经济、社会安全、教育文化、边疆地区等重大问题作了规定。这部宪法是在国民党政府发动全面内战的特殊历史环境下,由国民党一手操办的,其整个制定过程,缺乏民主基础,不符合民主制宪的一般程序。虽然在形式上增加了一些新章节,但在内容上仍保留了“五五宪草”中的许多反民主规定,进一步确立了国民党对全国的集权统治。因此,这部宪法并没有反映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各党派和全国人民的民主要求,它的制定和颁布,不但不可能引导和保障中国人民走上民主富裕的道路,反而加速了国民党政府覆灭的进程。


中华民国宪法

以中华民国名义公布的正式宪法,先后有两部:一是北洋军阀曹锟盘踞北京控制中央政权时,于1923年10月10日公布的宪法,又称“曹锟宪法”或“贿选宪法”,详见“贿选宪法”条;二是国民党政府于1947年1月1日公布的宪法,又称“蒋记宪法”,详见〔蒋记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

❶北洋政府贿选总统曹锟的御用会议通过,于1923年10月10日公布。共13章141条。当时被称为“贿选宪法”或“曹记宪法”。
❷国民党政府于1947年1月1日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共14章175条。其主要内容为总统独揽大权,统率陆海空军,有发布紧急命令权等。政府保持五院形式,但其监察院和立法院略似资本主义国家两院制议会的参议院和众议院。

中华民国宪法

091 中华民国宪法

❶北洋直系军阀曹锟、吴佩孚把持北京政府时制定的宪法,又称“贿选宪法”。1923年曹锟、吴佩孚代替皖系军阀段祺瑞后,于同年10月5日贿赂收买议员选曹锟为大总统,10月10日曹锟就任大总统时公布。是中国正式公布的第一部宪法。以《天坛宪草》为基础,吸收袁记约法一些内容,共13章141条。用虚伪的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形式,粉饰军阀独裁统治。总统总揽军政大权,凌驾于国会之上;许诺给地方军阀某些权力,换取支持。对南京临时政府《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一种反动。
❷国民党政府于1946年11月15日由“国民大会”通过的,1947年1月1日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17章175条。其内容为以 “民有民治民享” 的“民主共和国”之名,行总统总揽大权之实。总统统帅陆海空军,有权发布紧急命令等。政府由立法、行政、司法、监察、考试五院组成。而监察院和立法院略似资本主义国家两院制议会的参议院和众议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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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

有两部。其一是北洋军阀时期曹锟1923年制定。他以巨金贿赂议员将他“选”为总统。为给其“总统”披上“合法”外衣,又贿赂议员给他抄制此宪,故俗称“贿选宪法”。13章141条,是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确认总统有权统率军队、总揽行政权和解散议会。为标榜“拥护民国”以骗人民,他选定1923年10月10日即中华民国国庆节隆重集会,“庆祝”国庆,同时宣布宪法实施,举行总统宣誓就职。其二是蒋介石制定,俗称《蒋记宪法》,中国第2部正式宪法。1946年12月25日通过,1947年1月1日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公布时通令全国“庆祝”三天,以宣扬其所谓“民主”、“自由”。此宪14章175条,确认总统独揽大权,统率军队,另设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院分掌“治权”。行政、司法、考试三院院长由总统提名或直接任命,五院间的争执由总统裁决。总统受“国大”监督,但“国大”在总统任期内并不开会。可见,两宪都是确认总统独裁。后者还规定任何政党和个人都不得以军队为政争工具,企图要共产党将自己领导的人民军队交给其国家。

中华民国宪法

1946年6月底,全面内战爆发后,国民党为了尽快给其反动统治披上“民主”外衣,取得美国政府更多援助,于11月15日召开了违反政治协商会议的非法的国民大会。国民大会的任务是制定宪法,故称为“制宪国大”。按照政协协议,制定宪法应以协议中规定的宪法修改原则为依据。但国民大会在国民党操纵下,违背协议规定的原则,却以国民党1936年的《五五宪草》修正案,作为制定宪法的基础,于12月25日国民大会通过所谓《中华民国宪法》。共十四章一百七十五条。抄袭了资产阶级宪法中自由平等的条款,实质上与《训政时期约法》一脉相承,是《五五宪草》的翻版,基本特点是以宪法的形式确认了蒋介石专制独载统治的国家制度,是一部封建买办法西斯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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