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管理全国通信工作的职能部门。依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于1949年成立。1970年6月22日,中共中央决定撤销,1973年5月,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重新恢复。设部长1人,副部长2至4人。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下设办公厅及若干司局,代管国务院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研究制订全国邮政、电信的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行业管理的法规、条例制度、规定和方法;组织编制邮电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行业发展、财务收支、劳动工资等年度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制订邮政、电信业务技术规范、标准及通信设备、邮电用品的规格标准;组织管理党政专用通信网和国家安全、战备、突发事件的通信,协调公众通信网和专用通信网的关系;制订全国统一的邮电资费标准,发行邮资凭证;负责邮电部门的重点建设项目、科研项目、技改项目、引进项目、利用外资项目的审批,组织邮电重大科研项目的攻关和科技成果的鉴定;组织邮电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参加国际通信组织的各项活动,负责处理对外通信关系和邮电通信中的涉外事宜;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部机关干部和邮电企事业单位干部的管理,制订干部培训规划,组织邮电行业的人材预测、培训和交流;代管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管理全国的无线电频率分配,审批无线电台的设立、撤销,对无线电通信进行监测、检查,协调各部门无线通信的关系;代国家管理邮电专用物资的分配。编制邮电企业所需统配物资的计划;管理全国邮电企、事业单位,负责邮电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劳动工资、财务预决算、物资分配等各项工作;管理邮电信息的收集、存储、分析、处理、发布和国际国内的交流工作;归口管理行业协会、学会的工作;办理国务院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宜。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决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国务院管理全国邮电工作的行政机构。1949年设立,1970年撤销,1973年恢复。主要职能和任务:拟定有关邮电的法规,制定全国统一的邮电业务政策、技术标准、邮电资费标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组织管理国内国际邮政通信和电信通信; 统一经营各种邮电业务,负责印刷发行邮资凭证;管理改善邮电设施,负责全国公用和专门通信网络的建设和管理; 负责全国无线电、电报、电话、电视传递、电信传真、信函、包裹、机要通信的业务管理及全国报刊发行和邮政储蓄汇兑工作; 负责全国微波通信电路与全国载波电缆工程建设; 负责对外通信合作与交流,提高邮电服务技术和业务水平,保证全国通信畅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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