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制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机关依法向纳税义务人征税的制度。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时,税收制度不统一。老解放区继续沿用根据地人民政府制定的税收制度; 新解放区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暂时沿用旧税法,部分废除,在征收中逐步整理”的原则,部分沿用中华民国时期的税制。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统一全国税政,建立新税制。1953年、对原工商税制作了若干重要修正,主要是:试行商品流通税;简化货物税和工商营业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和调整部分税目。1958年公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 (草案)》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改革工商税制,统一全国农业税征收制度。1973年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在全国试行,对工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合并税种; 简化税目和调整税率。1981年9月5日国务院批准了财政部《关于改革工商税制的设想》。确定了工商税制改革的原则,方案和步骤。逐步建立涉外税制; 开征烧油特别税;试行增值税;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此外还增加了其他一些税种。税制改革仍在进行中。1986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了税收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 凡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纳税鉴定,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鉴定申报进行审核,确定其适用的税种、税率、征收方式等; 纳税人须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税款征收方式; 纳税人须按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和代征人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税制规定的人,依法追究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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