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1951年由政务院颁布。共6条。目的是为了巩固国家货币币值,稳定金融,保障人民财产。主要内容: 禁止携带或私运国家货币出入国境,禁止私运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进入国境。违者交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1951年3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施行。共6条。规定禁止国家货币 (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之货币及中央人民政府特许发行之地方货币) 出入国境。凡携带或私运国家货币出入国境者,一律没收; 携带或私运国家货币出入国境有破坏国家货币嫌疑者,或私运伪造、变造之人民币进入国境者,查获机关应将人证一并送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出入国境之邮件,查有夹带国家货币者,没收其货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新闻机构常驻记者的暂行规定 ☛ 00003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