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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是国务院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全国行政监察工作,组织实施有关方针政策;监督检查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情况;依法行使检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处分权;调查处理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政纪的行为,以保证政府廉洁,防止腐败,改善和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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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职能部门。前身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将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监察部。1959年4月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撤销,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重新恢复。设部长1人,副部长2至4人。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下设办公厅和若干司,另设驻部委监察局、驻部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监察对象是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省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主要任务和职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实施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监督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和违反政纪的行为;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监察对象不服从纪律处分的申诉;审议经国务院任命的人员的纪律处分事项等。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具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决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国务院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职能部。建国初期,政务院设人民监察委员会,1954年9月改为监察部。1959年撤销。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决定恢复。监察对象是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省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主要职责任务: 统一领导全国行政监察工作,组织实施有关方针政策; 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情况; 依法行使检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处分权; 调查处理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政纪的行为; 受理单位和个人对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监察对象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以及审议有关人员的纪律处分事项; 以防止腐败,保证政府廉洁,改善和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实行部长负责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监察机关。前身为人民监察委员会。1954年第1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改人民监察委员会为监察部。1959年撤销。1986年12月第6届全国人大决定重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1987年国务院74号文件通知在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行政监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系统的最高行政监察机关,隶属于国务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次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而恢复成立的。其监察对象是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省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在必要时,还可以受理省级、省辖市级、县级行政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其主要任务和职责是: 检察监察对象贯彻实施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 监督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 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受理监察对象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 按照行政序列审议国务院任命的人员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员的纪律处分事项。在服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政纪的前提下,有独立行使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它有权领导省、省辖市、县等各级行政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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