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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银行体制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银行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银行体制

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为核心,各国家专业银行为主体的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社会主义银行体制。这个银行体制是由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数家国家专业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综合经营的交通银行、中外合资的厦门国际银行、地方性的广东发展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包括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金融公司、各种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以及众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所组成。作为中央银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的部级机构。
历史沿革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全国人民夺取政权的革命斗争中,在各个革命根据地就建立了银行机构。革命根据地的银行为革命战争的胜利和革命根据地的经济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其中影响比较大的有: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31年11月,中央苏区在瑞金成立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 由毛泽民任行长;抗日战争时期,各个根据地都设有银行,如陕甘宁边区银行、晋察冀边区银行、华北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冀南银行、北海银行、华中银行、南方银行等等。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的成立,为建国后社会主义银行体系的建立,打下了重要的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40年来,中国社会主义银行体制经历了建立、发展、改革的过程。这些变化都是与每个时期的经济管理体制和经济政治形势相联系的。建国以后,中国社会主义银行体制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从1949年到1952年,是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当时,在解放区银行的基础上,接收了国民政府遗留下来的官僚资本银行,改造旧中国的私人银行和钱庄,在全国(除台湾省)普遍设立了国家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机构,大力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合并了原来革命根据地的所有银行,建立了以综合经营的国家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为主体的有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私合营银行和大量农村信用合作社共同组成的过渡性社会主义银行体制。
第二阶段 从1953年起,中国开始实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第一个五年计划,进入社会主义的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从这一时期起,中国按照苏联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改革银行体制。即:将原来的多种金融机构合并成“大一统”的国家银行体制,取消商业信用活动,一切信用集中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办理; 由交通银行改组成立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只办理财政基本建设投资拨款业务;农村信用合作社虽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但实际上也是按照人民银行的计划和指令经营业务,并在一段时间内,曾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农村营业所合并,成立人民公社信用部。在这种银行体制下,银行内部实行统收统支、统存统贷的管理体制,即全国各分支行吸收的存款和业务收入,全部逐级上划总行;各级银行的放款和业务费用开支,由总行通过计划指标层层下达。“大一统”的国家银行体制,一直延续到1978年末,其间虽然有所变动,但基本格局未有根本性变化。
第三阶段 1978年末,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银行体制也相应地进行了重大改革。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决定实行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并明确中国的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于是,改革银行体制和发挥银行作用成了经济改革和发展国民经济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过去那种“大一统”的银行体制,越来越不能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从1979年开始,银行体制进行一系列的重大改革。通过十年改革,一个新的社会主义银行体制,即以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以国家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银行体制逐步形成。
银行体制改革 从1979年至1989年的11年间,配合整个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金融体制改革主要是:分设了专业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改组为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纯粹的中央银行,建立了中央银行制度;成立了综合性银行和许多其他金融机构;同时初步建立了同业拆借、票券交易和外汇调剂等金融市场,使金融体制初步适应了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1979年2月,国务院决定恢复中国农业银行,作为农村金融方面的专业银行,并负责领导农村信用合作社。同年,中国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分设出来,成为外汇外贸专业银行。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不再兼办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以加强信贷资金的集中管理和综合平衡,更好地为宏观经济决策服务”;同时“成立中国工商银行,承担原来由人民银行办理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明确“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作为国务院直属局级的经济实体,在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依照国家法律、法令、政策、计划,独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之后,国务院又决定恢复交通银行机构和业务。恢复后的交通银行是同这些专业银行平行的全国性综合银行,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方针、政策、法令。此外,还先后成立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省(市)信托投资公司和专业银行所属的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了中信实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光大金融公司和一些财务公司;在全国许多城市还设立了城市信用合作社以及租赁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这是40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银行体制进行的一次最大的改革,它形成了中国现在的银行体制,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中国社会主义银行体制具有深远的意义。
根据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中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设立地方银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这项规定,是由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决定的,也是从中国金融宏观管理的需要出发的。因为,如果允许按照行政区划设立各级地方政府银行,势必形成一种有利于实行经济割据金融体制,这将违反改革的根本方向和社会主义制度下发展经济的客观要求和规律,同时也不利于银行的宏观控制和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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