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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1984年1月1日起施行。共12章,53条。主要内容:(1) 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2) 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或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 航行船舶进出港口,须办理签证,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国内水和港口,须经批准; 危险货物的运输须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3)海上救助和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船舶、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应向主管机关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资料,必须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和与事故有关的情节,接受调查处理。(4) 法律责任。违反本法,可给予警告、扣留或吊销职务证书、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1983年9月2日第6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1984年1月1日起施行。共53条,分为12章:一、总则;二、船舶检验和登记;三、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四、航行、停泊和作业;五、安全保障;六、危险货物运输;七、海难救助;八、打捞清除;九、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十、法律责任;十一、特别规定;十二、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4年1月1日起施行。共12章53条。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安全,维护国家利益而制定。主要对海上交通安全的主管机关,船舶检验和登记,船舶、设施上的人员,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障,危险货物运输,海滩救助,打捞清除,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Maritime Traffic Safe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198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沿海水域交通安全管理的基本法规。调整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各种行为和相互关系的准则和规范。适用于在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其内容包括:总则;船舶检验和登记;船舶、设施上的人员;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障;危险货物运输;海难救助;打捞清除;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特别规定及附则。该法原规定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构,在交通部海事局成立后,该项职能已由新的海事局承担。

☚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布,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共12章53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施行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构。该法对于船舶检验和登记,船舶、设施上的人员,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障,危险货物运输,海难救助,打捞清除,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内容各作了专章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对进出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1984年1月1日起施行。共十二章,五十三条。颁布本法的目的是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该法对船舶检验和登记,船舶、设施上的人员,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障,危险货物运输,海难救助,打捞清除,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它是我国港口和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本法于1983年9月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共十二章53条。第一章总则。规范了本法的宗旨、适用范围及主管机关。第二章船舶检验和登记。规定了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或持有的证书。第三章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对船舶应配备人员的标准,以及各种人员应持有的证书和应掌握的专业技能进行了规定。第四章航行、停泊和作业。规定了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应当遵守的要求和主管机关的权力。第五章安全保障。规定了对施工作业、禁航、航标等有关安全问题的管理和要求。第六章危险货物运输。提出了船舶、设施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应具备的内容和形式上的原则标准。第七章海难救助。规定了船舶、设施或飞机遇难时的自我救助、互相救助的义务等。第八章打捞清除。规定了沉没物、漂浮物的所有人、经营人的打捞清除义务,以保障安全航行等。第九章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规定了船舶、设施发生交通事故时接受处理的义务等。第十章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及本法的处罚与救济方式。第十一章特别规定。规定了特殊区域内的法律适用和特殊主管。第十一章附则。规定了本法一些专有术语的含义和生效日期等。本法是建国以来第一部系统全面规定我国沿海领域海上交通安全行为规则的法律,它改变了沿海领域交通混乱无人负责的现象,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我国沿海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规定了安全保障的各种措施。对船员的配置,船舶的技术要求等都有严格规定,明确了有关法律责任。本法的贯彻与执行将对加强海上交通安全,避免国家财产损失和浪费,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维护国家权益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简称《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第6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自1984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该法包括12章,53条。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归纳起来,《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了以下主要内容:(1)确认了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2)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和保障。该法的第2章到第7章分别规定了船舶及其重要安全设备的检验和登记及证明要求;船舶及设施上的人员必须合格、经受业务培训,配有职务证书及遵守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作业的要求;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办理签证;外籍船舶进出港口须经批准;危险货物运输必须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3)关于海难救助及处理和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船舶和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应当迅速通知主管机关事故情况及救助请求,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事故现场的船舶有义务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施救,主管机关接救助要求后应马上组织施救。对影响安全航行的航道整治以及有危险的沉设物、漂流物,其所有人、经营人有打捞清除的义务。船舶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向主管机关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资料,并接受调查处理,主管机关有权查明原因,判明责任。(4)法律责任。违反该法,主管机关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扣留或吊销职务证书或罚款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法强调了对海上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管理,能与我国参加和接受的国际航运公约保持协调一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籍船舶管理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主权而制定的法规。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设12章53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人员、船舶、设施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人。本法对于船舶检验和登记,船舶和设施上的人员,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障,危险货物运输,海难救助,打捞清除,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凡违反本法的,主管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扣留或吊销职务证书、罚款的处分。

☚ 上海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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