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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暂行纲要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暂行纲要

1957年5月24日国务院全体会议通过,同年7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共二十一条。为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根治河流水害,开发河流水利,开展农、林、牧业生产,以达到建设山区,建设社会主义的目的而制定。它规定在国务院领导下成立全国水土保持委员会,进行日常工作。有水土保持任务的省,水土流失严重的专区、县,则分别成立相应的机构。在水土流失地区,各级人民委员会应将水土保持工作规划列入农业生产和土地利用规划之内; 山区应全面控制水土流失; 各地应在合理规划山区生产的基础上,有计划地进行封山育林、育草、保护林木和野生树草等护山护坡植物; 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度,一般应禁止开荒; 高山和陡坡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水土保持林、农田防护林、固沙林,大水库周围一公里和大江河及其主要支流两岸各宽一公里范围以内的森林在通过山区和水土流失区的铁路两侧的森林,一般都应该规定为禁伐林。为修筑水利、公路、铁路及其他工程必须开山和开采土、石、沙料或开采矿山占用土地时,进行挖药材、烧木炭、采木耳、采蘑菇等副业生产时,均应注意水土保持和防止水土流失。纲要还规定了奖励和罚处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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