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章规定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五个基本原则。
❶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是民法的核心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公民不分年龄、性别、职业、社会地位、受教育程度、财产状况、民族、种族等,也不论当事人的单位大小、经济实力强弱,也不论是全民所有制组织,还是集体或私人所有组织,他们在民事法律活动中都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都是独立的、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事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一方享有的权利正是对方所要尽的义务,不允许任何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任何民事主体的权利受到侵犯,法律都给以同样的保护。无论任何人,只要行为违法,同样受到法律制裁。
❷民事行为要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自愿,是指民事权利义务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除了因法律事实外,都应是出自于当事人自己的愿望,不允许当事人一方将自己的意思强加于对方,也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非法干预。公平,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做到公平合理。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是对等的,如果显失公平,便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民事主体承担责任,要与其过错的程度相适应。双方都无过错,应合理分担责任。等价有偿,是商品经济价值规律在民法上的反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取得他人的财产利益或者得到他人的劳动服务,就应向对方支付相应的价款或酬金。禁止非法调拨或摊派。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如果经济利益受到损失时,应得到同等价值的补偿。诚实信用,是指当事人必须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讲究信誉,不能弄虚作假,欺行霸市,任意毁约。
❸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原则。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和法人具有广泛的民事权益,如所有权、经营权、承包经营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凡是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一律受到法律保护。当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律保护。
❹遵守法律政策的原则。《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主要是指民事活动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民事活动的形式也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便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❺维护公共利益尊重社会公德。《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如果滥用民事权利,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上述五个基本原则,不仅是参加民事关系的任何民事主体进行一切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而且是国家民事立法、司法以及解释研究我国民法的依据,它对民法的各项规定及其实施,起着重要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