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本法于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形式。该法总共六章69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本法的立法宗旨及原则。第二章拍卖标的。对拍卖标的的条件、来源等作了规定。第三章拍卖当事人。分别规定了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四章拍卖程序。规定了拍卖活动由委托至公告与展示,到实施拍卖及确定佣金的法定活动方式与步骤。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本法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第六章附则。规定了本法的特殊适用及生效日期。本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逐步发展起来的拍卖活动有法可依,走上了规范化的道路。是我国市场经济机制的又一法律保障,它将在拍卖活动中起到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