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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

1952年4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同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共18条。条例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18条严惩贪污的规定和 “三反”、“五反”运动中积累的经验而制定。条例规定,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凡侵吞、盗窃、骗取、套取国家财物,强索他人财物,收受贿赂以及其他假公济私违法取利的行为,均为贪污罪。对个人贪污和集体贪污,依其罪行轻重,规定了不同的刑罚以及从重、加重和从轻、减轻、缓刑或免予刑罚处罚的情节,对免予刑罚处罚者规定了开除、撤职、降职、降级、记过和警告等行政处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侵吞、盗窃、骗取或套取国家财物,以及收买、盗取国家经济情报以谋私利者,也规定了惩处办法。为了不使贪污犯、盗窃犯获取经济上的不法利益,并尽量弥补国家的经济损失,条例规定对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没收和追缴。该条例现已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

1952年4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同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共18条。条例规定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凡侵吞、盗窃、骗取、套取国家财物,强索他人财物,收受贿赂以及其他假公济私违法取利之行为,均为贪污罪。对贪污罪者,依其罪行轻重,规定了不同刑罚以及从重、加重和从轻、减轻、缓刑或免刑予以行政处分的情节。同时,对非国家工作人员侵吞、盗窃、骗取或套取国家财物以及收买、盗取国家经济情报以谋取私利者,一切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者,也规定了惩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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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

1952年4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同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共十八条。本条例是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八条严惩贪污的规定而制定的。规定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凡侵吞、盗窃、骗取、套取国家财物,强索他人财物,收受贿赂以及其他假公济私违法取利之行为,均为贪污罪。对个人贪污和集体贪污,依其罪行轻重,规定了不同的刑罚 (管制、劳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以及从重、加重和从轻、减轻、缓刑或免刑予以行政处分的情节。此外,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向国家工作人员行使或介绍贿赂、侵吞、盗窃、骗取或套取国家财物,以及收买、盗取国家经济情报以谋私利者,也规定了惩处办法。为了不使贪污分子经济上占便宜并补偿国家损失,条例还规定了应追缴贪污财物或其他违法所得。如无法追缴时,得由审判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酌情予以适当处置。认定与处理贪污罪应以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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