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祖孙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祖孙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祖孙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祖孙是指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这是除父母子女以外的最近的直系血亲。根据中国人民的传统习惯和道德观念,祖孙间的抚养、赡养问题,是事实上存在,并为社会所公认的。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为了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美德和保护儿童与老人合法权益的社会主义原则,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如婚姻法第22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是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而作出的原则规定。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祖孙的抚养、赡养义务作了扩大的解释,指出: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确无能力抚养或父母均丧失抚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确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此外,祖孙间还可互为遗产继承人。按照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在法定继承中,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其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遗产。孙子女、外孙子女如其父母已死亡,他(她)们可以代替其已死亡的父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兄弟姊妹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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