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家庭中夫妻地位平等的规定
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可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❶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章的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是确定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原则。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是对于旧中国所定女子出嫁后须冠以夫姓的一种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第11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此外,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以及夫妻双方都有抚养管教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❷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财产、抚养和财产继承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14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18条规定: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