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就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职业提供劳动和工作单位的制度。劳动就业制度在中国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建国初期,首先对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公职人员,在接管时采取全部包下来的政策。为解决建国前遗留下来的失业问题,政务院于1950年和1951年发出了有关劳动就业的指标,1952年又发布《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规定了促进劳动就业的方针政策。随着人口的激增,为了解决城镇青年就业问题,1981年10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确定采取在政府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大力发展自负盈亏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和按照国民经济的需要适当发展城镇劳动者个体经济,从改善所有制结构方面来增加劳动就业岗位。实践证明: 中国的劳动就业制度是一套切实可行,富有成效的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