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Junpin Chukou Guanli TiaoliManagement Regulations for Military Products Export of the PRC
1997年10月22日中国国务院令第234号公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6章,分别是总则,军品贸易公司,军品出口管理,军品出口秩序,法律责任,附则。
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三条中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军品贸易管理委员会在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军品出口工作。”其军品贸易局是“国家军品贸易管理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全国的军品出口实行监督管理。”第五条规定:“军品出口应遵循下列原则;❶有助于接受国的正当防卫能力;
❷不损害有关地区和世界的和平、安全和稳定;
❸不干涉接受国的内政。”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军品贸易公司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军品出口项目,由国家军品贸易局或者由国家军品贸易局会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该条例还规定了军品出口的秩序、军品出口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