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海港引航工作规定
为维护我国海港的主权,加强对外国籍船舶进出海港和在港内移泊的安全而制定的制度。主要内容有:
❶凡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和在港内航行、移泊的外国籍船舶,一律实施强制引航,外轮未经港务监督指派引航员引航,不得擅自进出港或者在港内航行、移泊;
❷进港的外轮应当到规定的锚地或者引航站等候引航员上船;
❸进港的外轮抵达引航锚地前,应当显示我国港口规定的信号与引航站(船)或者与港口信号台取得联系,并按照引航站(船)或者港口信号台的通知办理;
❹被引船长应当正确地向引航员说明船舶适航性和操纵性能,并且应当满足引航员的有关引航工作上的要求;
❺在引航过程中,被引航的船长仍应注意航行安全,发生海损事故,引航员应受应得的处分,但不负经济赔偿责任;
❻引航员为了保证船舶安全,必要时有权暂停引航,到适合安全航行时,继续进行工作,被引船长应当在引航签证单上签字,并按照规定缴纳引航费或移泊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