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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1983年9月2日六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作了修改。共18条,规定了纳税对象、纳税范围、税率、减免税优惠、违法处罚、税收争议的解决、国际税收抵免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5届全国人大第3次会议通过。1983年9月2日修订。共18条。主要内容是:
❶合营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❷合营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0%,另按应纳所得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
❸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以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时,按汇出额缴纳10%的所得税;
❹合营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从下一年度的所得中提取相应的数额加以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提取所得继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❺合营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季预缴。每季在季度终了后15天内预缴; 每年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同日公布施行。共十八条。是为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并有利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发展而制定的一种税法。该法规定,在我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及其在我国境内、外的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应依法缴纳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三十,另按税额征收百分之十的地方所得税。还规定,外国合营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时,按汇出额缴纳百分之十的所得税。还规定,税务机关对合营企业的财务、会计和纳税情况,有权进行检查,受检查者必须据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隐瞒。该法规定,合营企业必须按期纳税,否则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对偷税、抗税的合营企业,税务机关除追缴税款外,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应补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由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此外,该法还对外国投资者和合营企业的优惠待遇以及合营企业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的处理办法也都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于1980年12月14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修订。共18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及其在境内、境外的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应依法缴纳所得税。所得税率为30%,另按应纳所得税款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合营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季预缴,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纳税者必须按期纳税,否则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5‰的滞纳金。为鼓励外商将其所得利润在中国使用或转为投资,规定利润汇出国外时,按汇出额的10%征收所得税。税务机关有权对中外合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纳税者有义务接受检查,不得隐瞒。对偷税、抗税的,除追缴税款外,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此外,该法还就优惠待遇、开业停业登记、纳税争议等方面作了规定。1983年9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对该法的第5条第1款、第8条、第9条中有关部分进行了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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