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1980年7月26日国务院公布。共16条。主要内容有: 合营企业要同本企业的工会组织集体地签订劳动合同,规模较小的合营企业,也可以同职工个别地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职工的雇佣,解雇和辞职,生产和工作任务,工资和奖惩,工作时间和假期,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项。合营企业通过考试,择优录用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时,首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由争议的一方或双方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管理部门请求仲裁; 如有一方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