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同月8日公布生效。共15条,主要内容有:为了对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经中国政府批准,在我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的合法权益;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是具有世界先进水平和适合我国需要的;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我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的规定。关于合营企业的形式、合资比例、投资范围、组织领导、经营管理、缴纳税金、利润分配、纠纷的处理等也都作了原则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