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利益原则列宁在实行新经济政策时期提出,并在以后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逐渐加以论述和发展的物质利益原则,于《新经济政策和政治教育局的任务》 (《列宁全集》第33卷)中首次提出。列宁多次强调要建设社会主义,光靠英雄主义和热情是不够的,因为这是一项最困难的、建设性的和创造性的任务。要使群众的热情、顽强精神体现、转移到建设中去,还必须贯彻物质利益的原则,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为此,提出了“个人利益的原则”,并多次加以论述。这一原则要求国家保护劳动者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提高他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关心个人利益,依靠个人利益,才能发展生产,从事社会主义建设;关心个人利益表现在对劳动者的物质奖励,不断提高他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个人利益的原则体现在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结合之中。列宁在晚年,对农民的合作制进行了研究,肯定了合作制,因为它使“我们已经找到了私人利益、私人买卖的利益与国家对这种利益的检查监督相结合的尺度,找到了使私人利益服从共同利益的尺度,而这是过去许许多多社会主义者解决不了的难题”(《论合作制》)。虽然列宁讲的是农民问题,但具有普遍意义的是提出了社会主义社会中,个人利益如何与社会利益相结合,如何服从社会利益的原则问题。后来,斯大林发展了列宁的这一思想,总结了社会主义建设中有关这方面的经验,提出了集体主义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