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两岸关系条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两岸关系条例 “两岸关系条例”全称“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例”,1992年3月23日台“立法院”通过。1989年2月1日,台“法务部”起草完成“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暂行条例草案”。同年10月10日,台湾“行政院大陆工作会报”在“法务部”所提草案的基础上,经多次讨论修改,通过了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暂行条例草案”,并送 “立法院” 审查,但进入二读程序时被“退回重拟”。1990年6月,台“法务部”在前案的基础上再次研拟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草案”; 9月18日,“行政院大陆工作会报” 正式通过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草案”,并于12月送“立法院”审议。1991年1月5日,“立法院”开审。审查期间,由于朝野两党的分歧及国民党内部的不 一致,过程一波三折,并曾一度长期停摆,“行政院”也曾三易其稿。1992年3月23日,“立法院”完成审查。审查通过后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全部条文共6章96条,分为总则、行政、民事、刑事、罚则、附则六个方面,涉及两岸人民的出入境、婚姻、继承、通商、通航、文化交流、中介机构等事项。除了立法目的、定义等条文外,其基本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确定 “海基会” 的法源,允许我在对等原则下去台设立分支机构。(2) 两岸人民往来的有关规定。包括两岸人民出入境台湾或大陆地区,大陆人民去台定居、居留,台湾人民进入大陆地区和大陆人民进入台湾地区后的活动,雇用大陆劳工等问题。(3) 两岸通商、通航、文化交流的有关规定。(4) 两岸交往中衍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婚姻、与子女收养、财产继承与遗赠等方面。(5) 有关刑事法律的规定。其中主要是解决共产党员入台的问题。(6) 罚则。对违反“条例”规定者实行处罚。处罚的形式主要有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以罚金、罚款等。从“条例”的制定及其基本内容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以 “中华民国” “法统” 为基础,以 “一国两区” 为架构,以“国统纲领”及国民党当局现行大陆政策为依据;特别强调台湾的安全; 具有弹性、策略性; 台湾法律优先;歧视大陆人民。 ☚ 两岸五种通航模式 两岸共商解决东南亚危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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