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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东京审判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东京审判Tokyo Trial

1946年4月至1948年11月在日本东京举行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战争罪犯的审判。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根据1945年《波茨坦宣言》和同盟国授权,1946年1月19日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部颁布了内容基本上与1945年《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相同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由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国、荷兰、印度、加拿大、新西兰、菲律宾、澳大利亚等11个国家的代表组成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中国法官为梅汝敖。被告为日本前首相东条英机为首的28名政界及军部领导人。经过2年6个月的审判,法庭判决广田弘毅、东条英机等7名被告绞刑,16人无期徒刑,2人有期徒刑。与欧洲国际军事法庭组织的纽伦堡审判一样,东京审判对战争法规的发展,特别是对确立战争犯罪的国际责任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东京审判

“远东国际军事审判”的简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同盟国在东京对日本主要战犯进行的国际审判。根据1946年1月19日,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部颁布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中、英、美、苏、法、澳、新、荷、加、印、菲等11国各派一名法官和一名检察官分别组成法庭和检察委员会。委员会于同年4月29日对28名日本战犯提出起诉。法庭自5月3日起对25名被告进行了审讯(另3名被告中2人于终审前病死,另1人丧失行为能力而免于受审),并于1948年11月12日宣布判决,确认被告分别或同时犯有破坏和平罪和普通战争罪,判处广田弘毅、东条英机等7人绞刑 (12月22日执行),荒木贞夫等16人无期徒刑,东乡茂德、重光葵等2人有期徒刑。印、法、荷、澳、菲等5国法官各自提出了个别意见书。

东京审判

二战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对日战犯的审判。根据1945年7月26日《波茨坦公告》和苏、美、英、中四国协议,1946年1月19日在日本东京成立审判日本战争罪犯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2月16日任命了由中、美、英、苏、法、加、澳、荷、新西兰等9国派出的9名法官。4月3日增加印度、菲律宾派出的2名法官。4月29日检察官对28名日本战犯提出起诉。5月3日正式开庭审判。经长达2年6个月的审判,共开庭818次,出示了9485件证据,561件证人书面证词,109名证人出庭作证,1948年11月4日法庭宣判长达1800页的判决书,宣读一直持续到11月12日。除2名战犯在押期间死亡、1名精神错乱外,共宣判了25名战犯。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松井石根(南京大屠杀主犯)等7人判处绞刑,12月23日执行,荒桢夫等16人判处无期徒刑,重光葵等2人判处7~20年徒刑。由于美国人操纵法庭,日本许多战犯逍遥法外,最终宣判不能代表所有被侵略国家人民的意志。

东京审判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日本首要战犯的国际审判。1946年1月—1948年11月,由中、苏 美、英等11国代表组成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进行。判决东条英机等处绞刑,18人判无期或有期徒刑。

东京审判

在日本东京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首要战犯的国际审判。1946年4月29日,由中、苏、美、英、法等11个国家组成的检官委员会向法庭提出起诉书,控告28名被告犯有危害和平罪、战争和违反人道罪等55项罪状。东京审判历时2年零6个月,开庭818次, 出庭作证419人,书面作证779人。法庭于1948年11月12日宣判:判处东条英机等7名战犯绞刑,16人无期徒刑,2人有期徒刑。审讯期间死2人,1人因病被宣告无责任能力而终止审判。绞刑于1948年12月22日执行。由于某些西方国家的包庇,一些在侵华战争中犯有血腥罪行的日本重要战犯,未交付审判。1950年起,美国又将判刑的首要战犯陆续释放出狱。至1958年, 日本战犯被全部非法提前释放。美国这些违反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的行为,遭到了世界舆论的谴责。

东京审判

Tokyo Trials(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对日本甲级战犯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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